大宋无上帝皇

《大宋无上帝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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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农材赋役制度,大致延续唐末的两税法,但增加了丁税。而差役则甚为繁重造成人民负担,因此王安石变法时有免役法的推行。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朝的两税法)。北方各地大致每亩中等土地可收获一石,须纳官税一斗。江南各地由于产量较高,每亩须纳税三斗。唐代的两税法是按资财多少征税的,而宋代则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的。秋税,是在秋熟后按亩征收粮食;夏税,是以收钱为主,或者折纳绸、绢、绵、布。

按亩征税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

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北宋的身丁税规定,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

北宋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变。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jiao也必须随同两税输的。

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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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亦称职事官,枢密使、三司使等,属于此类。一般官员则在所担任的职务之前,冠以判、知、权、管勾、提举等字眼,如判寺事、知州、提举常平等,以示差遣。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中央集权。

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对解决中唐、五代以来藩镇跋扈的局面,对维护国家统一,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客观上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措施虽然解决了中央与地方藩镇的矛盾,却种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

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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