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生长

《野蛮生长》

第31章 企业公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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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西方,跨国公司将这件事情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部分,是公司整个治理当中的一个内容,在公司治理中包含一个目标,就是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这就带来了几个特别的不同。第一,他们有一个长期的公益战略来确定他们公益的重点、方法、人才和经费,而不是某一个领导人随机应变的事情。第二,他们所有的公益战略的实施都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策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比如说每年拿出多少钱来放在公益基金里面,这得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然后再做出预算,每年按照这样的步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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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有没有帮助,还没有数学模型来量化,只有一个定性的说法和一个道德的说法。总体来说,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不是速效救心丸,而是一个保健品,不是说吃了马上就活了,但是你经常吃虫草、燕窝,对身体一定是有帮助的。所以建议大家只要有条件还是要经常地服用这些“保健品”,经常放在身边,对公司是有益无害,至少可以获得心理上的道德安全感,同时获得社会更多人的支持。

但是企业在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时候和公司治理有很大关系,而很多人却不重视这个事。比如说在发大水遭灾那一年,很多企业就积极响应。我记得当时很多民营企业捐几百万、几千万,有的是上市公司,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捐钱的过程没有经过一道法定程序,严格来说这是违法的。为什么违法?你捐任何一份股东财产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如果股东大会没同意,按照《公司法》,法人代表自己做决定把别人的钱捐了这叫侵占。不能说我为资助希望小学就可以去偷,我问过律师,这照样是犯法的,盗窃罪一定要被抓被判的。

甚至有一个贪官也处在这样一个“困境”,他拿了人家的钱去做了好事,于是中纪委就说我只管查案,你去找中宣部要表扬。实际上,在“”和“海啸”的时候、在发大水的时候,很多民营企业捐钱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且很随意。捐了以后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程序过不了,股东不同意,最后也没法真的掏钱,大嘴小手;再就是把公司不好卖的积压产品做高价捐出去,然后跟政府提税收减免。把一个善举变成了一时冲动,我们国内的民营企业在这方面有很大的通病。反之,西方企业这时候为什么没有这么迅速地做出反应?你不能说他们不负责,他们每年都出企业公民报告。而我们这些动辄捐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民营企业从来没有企业公民报告。这些跨国公司对员工平时都有要求,要求有多少时间要用于参加公益事业。我发现差别在于国内民营企业的善举和企业公民责任都在老板的肚子里、在老板的冲动上,跟公司没有关系、跟公司日常的行为和公司治理没有关系,纯属于老板个人的事情,是老板权衡他的商业利益以及跟周边的关系和道德压力临时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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